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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情况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
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
1991年10月
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
1991年10月1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
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
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5‰调低至4‰。
1999年6月1日
为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由4‰降低为3‰。
2001年11月6日
财政部决定向A股、B股股权转让双方分别征收2‰的印花税。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5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 A股、 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责编: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