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有诸多亮点。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据悉,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委会
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对此,国务院经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据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食品安全是一个很长的食物链条,从农田一直到餐桌。为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草案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承担连带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不少影视明星因曾为三鹿奶粉代言而受到口诛笔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明星代言的,其所起的作用,使群众对产品信任度的广告效应叠加,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为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草案增加两方面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须小心谨慎,不能只心安理得地收下巨额广告收入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了。
保健食品被严格监管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已发展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超过千亿元。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有些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对其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社会,甚至利用保健品的招牌牟取暴利,给食品安全留下了很大隐患,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管。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病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是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产品的功能和成分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
立法调研中,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反映企业负担过重。一个典型的事例是,某乡镇的食品小企业,年产值只有15万元,几个监管部门一年的收费高达5万元,几乎占了其总产值的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重表面上看似乎和食品安全没有关系,但有一个潜在的联系。”李援主任说,“食品企业在行政规费方面负担重,就不能有更多的财力用于提高食品质量和确保食品安全。因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减轻企业的负担,要从食品安全的高度上去认识。”
草案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不增加企业负担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一旦不具备资格条件的,认证机构可以撤销对其认证。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消费者却常常面临索赔难的境地。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使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非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非法的生产、销售企业,在承担各种责任的时候,首先要先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的消费者能够先得到赔偿。同时,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责编: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