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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商家最终解释权成霸王条款

 

CCTV.com  2009年02月24日 16:3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法律界人士表示,商家约定“最终解释权”本是为避免消费者对其广告内容产生误解而特设的提示性语言,而事实上,如今这些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伴随商家促销活动产生了新的消费欺诈———

  □本报记者 曹 雷

  “商家‘最终解释权’暗藏着隐性‘霸王条款’……”连日来,党报热线接到不少投诉电话,反映商家促销优惠的实际条件与商家许诺大相径庭。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商家约定“最终解释权”表面上看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对其广告内容产生误解而特设的提示性语言,而事实上,这些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正在变为新的隐性消费陷阱。

  “最终解释权”暗藏消费陷阱

  去年6月,赵女士从朋友那听说单位附近一家美容店在搞活动,预存1万元办理美容卡,可以打四五折消费。赵女士觉得很优惠,二话没说就预存上1万元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去年年底,该美容店搬家换了地方,由于路途较远,赵女士无法继续接受服务,要求退还尚未消费款项。而该美容店认为,赵女士所用卡为其活动期间的打折卡,按店内规定,该卡一旦购买使用,卡内余额不能退还;因迁址问题,可以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消费者对此解决方案不认可。对此,美容店店员指着会员卡右下角一行小字解释说,这不明明写着,“美容店拥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记者发现,除了各种卡类消费,快递物品、到饭店就餐及购买商品等领域频频出现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而且末尾处添加一句话:“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意味着什么

  对赵女士的遭遇,律师认为,由于经营地点变更造成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应中止合同,对于合同已履行部分,由消费者按约定支付,未履行部分应退还消费者。而美容店坚持不给退款,致使此案无法调解。

  “这其实是隐性‘霸王’条款”,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德祥解释说,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当商家解释内容与消费者的理解有偏差时,商家就以自定解释权搪塞消费者,直接控制了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主动权,商家的这种做法相对于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而且侵害范围更大。

  亟待立法终结“霸王条款”

  商家“最终解释权”既然涉嫌“霸王条款”,为何还大行其道?法律人士表示,目前法律对此类格式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从立法形式上看,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散见于多项法律中,比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过于简单化和概括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我国亟待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责编: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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