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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专家激辩自然人股东减持纳税

 

CCTV.com  2009年10月20日 08:1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国税总局严查“大小非”逃税者,减持交税一触即发。

  在“大小非”减持中,一批自然人股东获取了巨额财富,但未被征个人所得税。近日,关于“大小非”以及个人炒股是否征税的讨论日趋白热化。“大小非”中机构股东减持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大小非”中自然人股东减持是否征税却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事情。

  《证券日报》诚邀著名专家学者和法律界知名人士探讨,对于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是否应该征税。

  自然人股东减持再投资也需纳税

  ——专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万国华教授

  国税总局严查“大小非”逃税者,减持交税一触即发。

  在“大小非”减持中,一批自然人股东获取了巨额财富,但未被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大小非减持者,尤其是自然人,究竟是否应该征税,并且征税与否的合理性如何?昨日,记者采访了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万国华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对大小非减持所得征税

  符合税法原理

  《证券日报》:您认为是否应该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尤其是对于自然人股东,是否有必要进行征税?

  万国华:首先,从税收或税法本身的原理来讲,税收有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功能或作用,国家也正基于此对国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进行调节的,再分配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与和谐。现在股市大小非包括自然人大小非股东减持获得如此之高的利润收入,就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所以理应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税收。

  其次,证券交易所得本来就应该征税。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二级市场交易所得进行征税有两种模式:直接视为所得比例征税或并入个人所得征税。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尚未完备,因此一直暂缓征税。但暂缓并不等于不征税。况且,大小非交易的股票是从一级市场投资或购入形成的,所以其交易或卖出行为也很难适用目前国家规定的对二级市场买卖暂缓征税的规定。

  并且,我认为我国证券税收体制的正确做法是,不仅仅应该对大小非股份解禁所得进行征税,也应该对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利润收入进行征税,相反应该取消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

  再次,我国税法对于自然人减持股份所得未曾征税,目前是一个税法征收制度方面的失误或漏洞。大小非的减持股票所得实际上是在一级市场一种制度上的红利分配,而通过制度上红利分配,不是交易的所得,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逻辑上实在说不过去。大小非通过投资所得,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二级市场不征税的行列,可按照财产转移所得征税。

  大小非抛售所获得的巨额收益不纳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是暴利。完全可以就此开征一个暴利税,税收立法技术上来解决这个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其实并不难。

  对已经套现大小非无追溯性

  《证券日报》:如果对大小非减持所得征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也确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对已经减持的自然人,是否有追溯性?

  万国华:立法法理有个基本原则,即“新法不理旧事”。所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针对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征税的具体规则之前,自然人大小非的减持所得并不会纳税,税法制定后,也不具有追溯力。

  《证券日报》:新华都总裁陈发树先生减持紫金矿业,套现累计近30亿,其发言人李欣表示,这部分钱在年底之前用于再投资,的话,就不用交税。对于她这样的说法,现有的税法规定,对于减持后所得再用于投资的部分是否免征税?

  万国华:这个要看是个人减持再投资还是企业减持再投资。如果是企业的话,那么分配之前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应该予以扣除。但是陈发树作为一个自然人,这个就不适用了。

  并且现在资本市场上,很多企业的所有者,其个人收入缴纳的税收并不高,因为很多高管通过将收入转移,通过将收入转入企业,然后企业再将这部分钱用于投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应扣除这部分营业成本,从而达到了个人避税的目的。

  二级市场有盈有亏

  不应成不纳税的理由

  《证券日报》:有部分股民并不赞同征税,并认为,如果盈利了征税,那么亏损了是否要补贴?对这一说法,您如何看?

  万国华:从法理上来说,税法就是有所得有所税,无所得无所税。个人在二级市场上有盈有亏很正常,但不应成为不纳税的理由。

  比如企业亏损年度不纳税,并不意味着盈利年度也不纳税。当然,企业所得税是年终结算的,那么个人二级市场抛售所得,也可以一阶段或一定期限征一次,这个就需要设计一个证券税收征收机制。

  并且从证券税收机制的影响来说,对二级市场买卖收入征税,也能够限制投机,鼓励和发展长期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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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庞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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