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银监会表示,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对5月12日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并降低准入条件,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具备的资产规模从800亿减少到600亿。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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