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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者销售

 

CCTV.com  2009年07月09日 09:3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者销售,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通知》引导商业银行调整理财业务的定位,加大客户细分力度,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银行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通知》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在客户分类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

  《通知》对于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托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于计入表内的理财资产必须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加强对理财资金安全性的管理。

  在投资方向上,《通知》对理财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专家解读理财资金不得投资境内二级市场股票

  《通知》内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解读: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要深分析指出,银监会此举,旨在加强银行大众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监管机构的目的主要是规避风险,希望将理财产品和股票市场的风险进行隔离,从产品设计环节设立风险防范机制,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此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断曝出零收益、负收益情况,让不少个人投资者蒙受损失,而且在此类零负收益产品中,很多就是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根据社科院理财产品中心统计,2008年56家商业银行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4456款,产品的最高到期收益率为30%,最低到期收益率为-45.92%,最佳表现产品和最差表现产品均隶属于股票类产品。而在28款人民币零收益或负收益的产品中,挂钩股票的有19款,占比将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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