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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文件“框架”出炉

 

CCTV.com  2009年07月04日 15:2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京华时报  

  证监会昨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7月17日截止。

  突出四大原则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首先要保持主板框架,并突出创业板特色:创业板与主板适用不同的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市场定位侧重不同,在发行人条件和投资者适当性方面规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因此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尽量突出创业板特色,适应创业企业规模小、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的特点;

  第二,不降低要求,着力提升信息披露水准:较之主板,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总体要求不降低,并且针对创业企业特点在反映创业企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发行人风险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标准,着力提升披露的水准、拓展披露的深度,从而提高披露的质量;

  第三,强调披露为本、强化披露责任: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板块风险警示和重大事项提示,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做法相互结合,开创了投资者教育的新方式;

  第四,实行网络披露方式、强化信息持续累积: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全文,在指定报刊作提示性公告,这既降低发行人费用,也有利于信息披露的持续累积,便于投资分析,也适应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的监管定位。

  强化主体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创业板与主板对公开发行股票同样实行核准制。因此,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主板申请文件准则行之有效的规定,创业板仍继续沿用。

  此外,为突出创业板特色,针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高、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的特点,为推动建立具有责任约束和权力制衡的机制,明确创业板发行上市相关各方的责任,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增加了部分文件要求,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

  申请文件进一步强化发行申报的责任机制,创业板较之主板还要求发行人增加提供下列五项文件:首先是提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二是提供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三是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也应在申请文件中有所体现;四是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五是根据《证券法》及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要求,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相应地要求除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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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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