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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所持限售股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15:2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证券时报  

  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部分上市公司就中国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的一些疑问给予明确。《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释》明确表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会计处理方法,《解释》明确称,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解释》同时对利润表应当作的调整作出规定。《解释》明确,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解释》还对“在股权激励股权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责编:王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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