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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购房门”续:部分官员低价购房提价出售

 

CCTV.com  2009年06月13日 07:3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央视网  

  温州:“安置房”无法安置

  温州“购房门”事件再起波澜,政府限令补差价,买卖双方齐喊冤。安置房层层转卖,差价谁该来埋单?一买一卖,简单交易是否隐藏腐败?

  从网络曝光问题到官员矢口否认,再到承认存在缺陷,短短几个月,“购房门”事件为什么风波不断,政府处理此事如何体现公信力?“购房门”风波又引发我们怎样的思考?《新闻1+1》为您解析。

  主持人(董倩):

  欢迎收看《新闻1+1》。

  温州安置房事件被抖出来已经有将近三个月的时间了。本来以为随着当地纪委的介入,这件事情就已经进入了尾声,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这件事情可以说是拔了萝卜起了泥,这扇“安置门”还没有关上,另一扇“差价门”却已经打开。当房主被要求去交上跟市场价的差价的时候,房主说,其实我当时买的时候,就已经是以接近市场价的价格买了,原来这些房主是从买了房的官员手中再次得到的房子。人们的问题是,这个沸沸扬扬的“安置门”事件为什么总是得不到妥善的安置,王教授怎么看这件事?

  王锡锌(特邀观察员):

  温州这一次出台一个处理决定,本来是想给“安置门”事件画一个句号,没想到却带来公众更多的问号和惊叹号。“安置门”事件之所以不能得到很好的安置,是因为对官员低价购房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行为的责任到底如何确定,以及背后的深层原因没有去正面的触及,如果这样的话,安置房的事件又如何能得到安置?

  主持人:

  那我们就来看一下这扇“差价门”是怎么被打开的。

  (播放短片)

  解说:

  按下葫芦浮起瓢,这是有媒体对于温州官员低价购买拆迁安置房事件的形容。如今当温州“购房门”事件刚刚平息,没料想又出现了一个升级版的“差价门”,而隐藏在这背后的却是不为人知的新问题。

  根据《经济参考报》的记者报道,连日来,温州安置房事件的购房人分别收到了温州市旧城改造指挥部的缴款通知书,要求他们必须于6月30日前缴纳房款差价,每平方米大约需缴纳3000元以上,缴纳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不办理缴款、结算手续的,依法解除购房协议。那么,每平方米多缴纳3000多元,这一数字是怎么得出的呢?

  据了解,2004年到2005年间,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将143套好房子内部销售给一大批官员和关系户的时候,使用的是暂定价,而这一暂定价只有8000元,后来经过相关部门的重新审定,确定了当时的市场平均价为每平方米11549元。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如今面对要求补差价的这一通知,一些购房者却表示出了反对和无奈冤屈。

  根据记者的调查发现,这些购房者中有些并非原始购房者,而是通过房屋中介所以市场价,从政府官员和旧城改建指挥部关系户中转买二手房的下家,有些人虽然是直接过户,表面上拿到的是一手房,但实际上也是经过上家提价后买到的二手房。

  以其中的一位购房者蔡先生为例,2006年通过房屋介绍所结识卖家张女士,并从其手中按每平方米9950元,总价200万元,购得一套房子。虽然是直接过户,但分开付款的方式却向我们揭示了其中的猫腻。蔡先生先是付给了卖家张女士10万元定金,然后把其中的169万元通过汇款的方式打给了旧城改建指挥部所属的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剩下的21万元则按照卖家张女士的要求汇到其丈夫的银行户头上,就这样,双方顺利成交。对于这一购房过程,蔡先生表示自己心知肚明,这31万元是卖家张女士的额外得利。后来得知张女士的丈夫是位县级政府官员,如今当被要求要补差价的时候,蔡先生再次找到卖主,卖主明确表示,与我无关,按协议办,风险自付。而对于现在的这种局面,有购房者也表示,这是把清除腐败的成本转嫁到我们头上。

  现在,离补齐差价的最后期限还有半个多月的时间,面对一批购房者的喊冤申诉,相关部门又是怎样的态度呢?

  张和平(新华社温州支社社长高级记者):

  相关部门现在主要的管理部门就是温州市旧城改造指挥部,他们觉得,老百姓当时是以市场价购买了这个房子,等于就是说它是公平交易的,那么你现在再补差价的话,它等于是要重复加钱了,所以他们就不愿意。所以政府认为老百姓提出的这个理由是有道理的,他们表示,要跟上家,等于就是原始卖房者来做工作,尽量做通他们的工作。温州纪委的回应,目前表示,政府不会向第三方收取差价,它讲的第三方是指两次转让的买方,认为政府没有必要与他们发生任何房屋补差价的纠葛。

  主持人:

  好,在我们的讨论开始之前,我们先需要一个权威的法律上的定性。我们来连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卢教授,您好。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您好。

  主持人:

  像温州这种个别的有一些公务员,他们买政府的安置房,还有一些是买了安置房以后,再以高价出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卢建平:

  我觉得这是一种比较巧妙的变相受贿的形式,对于这样一种形式,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或者以其它的交易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一律都要定受贿罪。

  主持人:

  那就是受贿,这个肯定是无疑的。那我再想请教您,如果说在处理这种事情,定受贿罪了以后,往往会对当事人处以什么样的罚?

  卢建平:

  当然一个是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片子当中所说的这种受贿方式,因为它是新型的,而且是非常隐蔽的、非常复杂的一种受贿方式,所以这个里面涉及的环节可能就比较多,比如说当初他以很低的价格拿到的房子,再搁置一段时间以后,它又以比较高的价格出售了,现在它就不是这个房主。这种方式就是它已经通过套现的方式把房产变成了钱,这个钱我想作为受贿的赃款,它应该是要追缴的。

  主持人:

  我给您的最后一个问题,像遇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像主管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卢建平:

  一个是本来他不应该享受比如说安置房的价格,不应该有这样的资格,那么他现在以安置房的价格拿到了这个房子。另外一个,主管部门可能利用他业务管理的便利,比如说旧城改造指挥部或者城建系统的,从它下属的这些房地产指挥公司拿到了,比如说不应该拿到的房产,应该对于这种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我们一般有一个理解,有一些最低优惠价市场上也能拿到,一般公众都能拿到。

  主持人:

  那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卢建平:

  我想一个就是,如果说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的,他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获得的赃款要退还,不应该购得的房屋也应该按照相关渠道退还。

  主持人:

  好,谢谢卢教授。

  王先生您看,刚才卢教授已经从刑事上定义了,就是低价买高价卖房产这种方式就叫受贿。但是我们看到在温州市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虽然说这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很难定性,但是我们看,它只是用一种要求补齐差价这种方式,所以有人说,这是不是有一种大事化小的处理方式?

  王锡锌:

  我觉得温州市的处理决定本质上还不是大事化小,它其实是小事化了,因为如果说,按照现在的处理决定,只要低价买房的官员按照现在要求补齐一个差价,什么事都解决了。但是我们知道,这个事情像刚才,像卢教授所说的,首先在法律上必须要有一个定性,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刚才卢教授讲得很清楚,是犯罪行为。定性以后我们才能去分清责任,进行处罚,我觉得这是一个关键。

  主持人: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它这种买卖房子的方式,根据报道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我们得到了,比如说我拿您做一个比方,您跟领导关系比较好,您先交几万块钱定金,然后您拿到房子了,拿到房子之后,马上你就找到一个我这样的下家,用接近市场价格卖给我,这个差价我给谁呢?实际上就给你自己了,这是一种买房的方式,这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行为?

  王锡锌:

  这样一个过程,我们看起来,我之所以能够用交定金的方式拿到房子,然后很快的出手,转给下家,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实际上是在空手套,我并没有花钱去完成这样一个交易行为,仅仅是部分的定下了这个房子,我就得到了这个资源,而这个资源很快能让我获取巨额的利润,那我要问,我为什么会获得这个利润,我凭什么获得这个利润。这种情况下我一看很清楚,是因为我跟领导关系比较贴近,领导让我白白获得了这个利润,我将来总得有个意思吧,所以这实际上就是公共权力的直接兑现,就是直接兑现了。

  主持人:

  这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王锡锌:

  因为我们考虑到温州的安置房,它是政府投资的安置房,本来这个价格应该是高价,按市场价卖出去,就是直接价格比较高的,现在低价,经过中间人转手,由下家来买下这个房子,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受到了损失,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流失实际上是由有关的官员和它身边的人合作,共同瓜分了国有资产。

  主持人:

  咱们刚才说了是一种买房的形式,还有第二种形式,还是因为你跟领导关系比较好,或者说你的领导就直接授意给你,这套房子给你了,然后你拿到这套房子以后,你找到我,其实我也是一个中间人,这时候我也不要这个房子,我再去找一个下家,然后让他用市场价格承担下来这样一个差价,剩下的差价咱们三个分,你、我和领导,但是肯定让领导拿大头,是六二二,你二我二领导六,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王锡锌:

  这看起来就是交易的链条延长了一些,但本质上仍然是因为公共权力控制了这个资源,低价的安置房,然后我们几个人用一种所谓,刚才卢教授所说的,使这个交易的关系相对来说复杂一些,因此更具有隐蔽性,但交易的本质没有改变,仍然是几个人联合起来,瓜分国有资产。因此我们看到,“两高”原来对受贿的司法解释,包括一个低价购买商品房,如果是商品房的话的确是受贿,但在温州这个事件中,它所导致的是政府的资产的流失,其实更接近于贪污,我们刚才所说的这两种情形下,其实都是合伙瓜分了国有的资产。

  主持人:

  王教授,有一个问题请教您,如果说这套房子是政府工作人员买了他自己住,和他买了以后又以市场价卖出去,他得差价这种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吗?

  王锡锌:

  在性质上我个人觉得没有区别,因为前面转手的情形,不论是交定金直接转手,还是通过一个链条来转手,我们都说了它是联合起来,使得本来属于公共财政的这部分资金损失了,本质上是一个化公为私,如果自己住,自己住的情况下其实你依然是以靠近公共权力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低价获得了市场价值更高的东西,受损的是谁?

  主持人:

  反正你得利了让国家受损。

  王锡锌:

  还是国家受损。

  主持人:

  当我们看到这个报道里面,记者采访到温州拆迁办的总指挥的时候,这位总指挥有这么一番话,我不知道您怎么评价,他说“如果卖房者得的差价只有几万块钱的话,那么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卖房人是中介人,他得到的是佣金或者是介绍费,但如果差价超过了几十万,那就是明显的市场买卖行为了,您怎么看这句话,也就是说,差价几万和几十万是不一样的,您同意吗?

  王锡锌:

  我们刚才说了,即使是你自己住,只要这样一个房价当时是以8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拿到,这本身就是一个侵吞了国有资产的问题。那么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谈,我是以较低的价格转让,还是以几十万的价格转让,在这里面,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性质的区别,只是一个量的问题,只是让提供贪污和受贿数额的问题。

  主持人:

  现在的现实问题是,现在就是让那些第三方,也就是说第二手买房的人来承担这样一个差价,但是人家当时说,我这个差价已经给这个人了,现在第三方怎么办,它是因为卖给他的那个人肯定是有头有脸的人,它当时之所以能够得到这套房源,就说明他的地位和地位了。现在让他吐出这笔钱,他可能吐出来吗?

  王锡锌:

  如果由第三方来承担这个差价,我们首先从法律上来说,他当然是冤的,他感觉到不公平,为什么呢?他当时已经在转手的过程中,中间人有时候不止一个中间人,二道贩子,三道贩子,他已经盘剥了一层,因此他入手的时候,接下来的时候可能已经接近市场价了。因此再让他补,他当然不愿意,他感觉到冤,但实际上这里面我们还是要回到定性的问题,如果原来的房源,第一次交易就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话,那么在后续的这种交易怎么来处理,这就变得复杂了。因此温州的处理事件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问题,首先是在第一个源头上,官员低价购买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在这一方面,温州的处理决定完全回避了这个问题。

  主持人:

  您的意思是说,首先是要正本清源,才能够把后面的事情处理掉。

  王锡锌:

  对,这里是一个非常紧密的法律上的链条。

  主持人:

  好,我们得到的消息是,温州计委的相关官员在接受采访时候的说法,他说绝对不会让买了倒卖房的房主,我们也希望这个事情能够得到一个妥善的处理。我们的节目稍候继续。

  主持人:

  温州安置房的事件是在3月23日,在网络上被网友抖落出来的,到现在已经将近三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这三个月,温州方面是如何处理这件事情的。

  (播放短片)

  解说:

  “情况属实,但不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也不处置如何处置官员们购买的安置房问题,将来补上差价就行。”这是在网上出现温州官员购买安置房帖子之后,身处舆论风暴核心的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首次做出的正面回应,4月9日,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金佩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是别有用心的人在扩大事实,闲着没事干。这样的回应不仅没有将事态平息,反而有火上浇油之势,有网友反驳道,公民表达意见怎么成了闲着没事干,还有网民发起反击说,有义务自正清白,无资格反诘用心。围绕这场官员购买安置房的争论越发激烈。

  4月13日《晚间新闻》

  主持人:

  针对日前网上曝光的温州市一批领导干部内部购房问题,温州市政府日前向社会表示,他们将加快清查,严肃处理。

  解说:

  很快,4月13日,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4条处理意见:一,由市纪委牵头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二,待调查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三,对剩余房源委托两家中介评估机构逐套按当时的市场价进行评估审定;四,全面清查商品房销售情况。

  4月14日,也就是温州市政府标题后的第二天,原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党组书记、副指挥吴全淑被温州市纪委双规。一个月后,5月19日,温州市委书记邵赵占为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有网友问到了安置房问题,邵占为说,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擅自决定把多余的安置房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第二个是擅自决定了这些商品房的预收价格,而政府的主要原则是有错必究,公平公正,取信于民。

  他还表示,对这个事情的处理,很快会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果然三天后,温州市纪委公布了最终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也是认定了两个擅自,与此同时。确定的143套剩余房的市场综合平均价为每平方米11549元,责成购房人在6月底前补齐差价,温州市纪委监察局将负责对143套剩余房的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决定对主要责任人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主持工作的原党委书记、副指挥吴全淑立案调查。吴全淑也成为了迄今为止温州安置房事件中唯一落马的官员。

  然而,这个立案调查和补差价的最终处理决定仍然没有得到民众的满意,有网友认为,这是找替罪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有不少人直接表示无语,不愿说话。

  字幕显示:

  从3月23日网上曝光到今天,温州安置房事件已经过去了82天。

  主持人:

  王教授,我们有必要再关注一下刚才短片里面提到,温州市委书记在5月19日跟网友交谈时候的一个表态,他说怎么处理这件事情,12个字,“有错必究、公平公正、取信于民。”我们不妨来看看,温州市相关方面是不是按照市委书记的指示这么做的。

  首先,有错必究,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错,刚才我们只请教了一下专家,就非常清晰了,这是犯法,而不是犯错,但为什么到现在为止我们看到的还是对于一个错误的处理结果。

  王锡锌:

  对,所以我们刚才提到,温州市委书记的这个表态,如果说真正能按照这三个原则来办,我觉得安置房应该是可能的。但是首先在这里我们看到,有错必究在这里,首先是对于什么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错,谁错了,是买房的官员,还是负责人,甚至还有其他更高的领导,这是一个责任人的问题。第二,它到底是一个什么错,也就是它现在温州方面想要做到的最终处理决定中是完全回避了。

  主持人:

  我们只看到的是让买房的人承担差价。

  王锡锌:

  对它是一个处理,但是为什么,这个事件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它没有去正面涉及,注意,这个市委书记还说了,这主要是两个擅自,一个是擅自把多余的商品房拿去销售了,第二,擅自定价了,但是这两个擅自其实明显的违法,而且如果真的是以低价拿房的话,我们知道两高的解释,刚才卢教授给我们揭示了,它不仅仅是一个违法的问题,而是明显的犯罪行为,所以如果你不把错定出来,又谈,又怎么去谈究?没有办法究。

  主持人:

  我们再来看公平公正他们贯彻得怎么样?

  王锡锌:

  公平公正那怎么理解,我觉得就温州市安置房事件的过程中,我们看到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80多天,整个过程就像挤牙膏一样,有一点外力,公众质疑一下,各方面的声音质疑一下,它往前推进一点,那么这种吞吞吐吐、欲言还休的这样一种做法,其实暴露出了一个最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处理的程序欠缺公平公正,如何处理才是最公平的,在温州143个主要官员都卷入到了这个安置房事件中,由温州本地的机关,哪怕是由纪委成立一个调查部门,势必在调查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没有办法进行独立的调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有更高级别的,比如说浙江省纪委、浙江省检察院来介入调查的话,公平公正我觉得很难做到。

  主持人:

  如果我们没有记错的话,在143套房子里面,购买者有市检察院、有市法院、有市公安局的,都牵扯进去了的话,的确公平公正似乎比较难做到。

  王锡锌:

  对,还包括,除了这些部门之外,还有一些强势部门。我们都知道中国一般的社会关系都是盘根错节的,特别是这些官员,他拥有非常广泛的社会资源,这种社会资源通过网络又可以放大。在这样的一种现实背景中,如果没有一个有权威的、独立的更高层级的调查主体来推进这个调查,很难做到。第二,这样一个调查我觉得要想做到公平公正,还必须充分的对社会要公开,每一个部分,每一个细节都要公开,否则你自己说自己公平公正,但是公信力还是很难获得。

  主持人:

  其实他们有错必究也好,公平公正也好,目的就是为了取信于民,接下来怎么做才能够取信于民?

  王锡锌:

  我们刚才短片里面看到,在4月13日,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四条处理意见,如果这四条处理意见中一些核心的方法能够得到落实,其实事情也是有转机的,比如全面清查商品房销售情况,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商品房的,将一律予以严肃查处。现在我们要来问一问,全面的清查商品房销售情况,查得怎么样,社会知不知道,细节有没有公布,第二,现在已经查明的是这些人员的确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来购买了这些政府投资的安置房,你有没有一律予以严肃查处?

  主持人:

  您刚才说的是全面清查,然后告知。

  王锡锌:

  对。

  主持人:

  但是我们觉得是侥幸的事情。如果说这些买了房的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又在网上把这件事捅出来,谁又知道他们中间经过了几道手的交易呢?

  王锡锌:

  的确,这就是我们讲的,这样一些当事人,让他自己去统筹,在这个事件中的确是有一些戏剧化的事件,也就是所谓的“差价门”,因为房子被倒了几次手之后,所以整个买方卖方的关系变得复杂了,因此一个补差价反而激起千重浪。在这里其实也暴露出,假如我们真正去面对温州安置房的安置它的处理,其实核心的问题还是调查的主体必须要高度的独立,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由温州本地的调查组很难真正展开有效的独立调查。

  第二,我觉得是整个程序要由公众广泛的监督,其实整个温州安置房的事件从起因来看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被封锁,这时候如果我们解决,还不能够打破这样一个信息屏障的话,解决是无门的。

  第三,我觉得必须要从真正的,从站在公众关注的角度,去回应公众的问题,不能够避实就虚,避重就轻。

  主持人:

  其实这件事说到家,是一个政府在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怎么去进行危机处理的公关这么一件事情,怎么面对老百姓的需求,能够能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是我们的各级政府需要去做的。

  王锡锌:

  对,我觉得表面上是危机公关处理,但是本质上可能还暴露出就是我们的政府应该如何真正的面对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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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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