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 经济频道 > 股市要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新股发行有望告别“行政性暂停”现象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1:4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进入 经济频道 证券首页

    告别新股发行的“行政性暂停”正在成为业内的共识。

  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就了解到,曾经在我国新股发行史上数次出现的“行政性暂停”现象,今后有望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但“关注市场意见,把握节奏”,仍将是监管部门在新股发行阶段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证券市场十九年的发展历史中,曾出现过7次“行政性暂停”现象。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行政性暂停”作为监管部门的一种有效监管手段,在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这一方式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裁肖风表示,此次发行制度改革,为“行政性暂停”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将政府出面对新股发行的停和开,变成由市场自发决定的停和开”。

  肖风的观点得到了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同。平安证券总裁薛荣年建议,应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自主地根据市场情况去寻找适宜的发行窗口。“如果市场不好,投资者不认可,股票自然就卖不出去。”

  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丁玮、国信证券总裁胡继之等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对这一问题也发表了看法,认为在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中,应把发行时机的选择权逐步交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手中,由市场作出调节。

  在支持让“行政性暂停”现象退出历史舞台的同时,业内人士也指出,监管部门对于发行节奏的把握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易方达基金公司总裁叶俊英提出,IPO重启后,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对其的反应程度,适当控制发行节奏。“我的一个感受是,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总体情况是供给大于需求。在新股发行重启后,监管部门还应该给予指导,节奏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也有业内人士建议监管部门,在对发行节奏进行把握的同时,也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对发行规模作出一定的控制,从而更好地稳定市场,维护投资者信心。

  专业人士:以市场化定价破解“打新”热潮

  □中国证券报 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来自证券公司、清华大学等的专业人士25日表示,新股市场化定价有助于缩小一二级市场的价差,降低申购新股的收益,缓解投资者对“打新”的追捧。

  巨大价差导致“打新”热潮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廖理表示,推进新股定价的市场化和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逻辑上是相联系的。IPO市场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它的收益高。统计显示,2000年至今,A股市场新股的首日回报是118%,而港股是21%;前7个交易日的A股新股回报是113%,港股是23%。

  廖理指出,巨大的价差,使得A股IPO市场成为一个巨大的利益蛋糕,大家都想进来,这就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进而会有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这次市场化改革如果能够相当多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当A股首日和前7日的回报出现不确定性,既有上涨又有下跌可能的时候,大家对它的关注就会减弱许多。

  加强风险揭示

  瑞银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赵驹认为,要改变对新股发行盈利的看法。他说,今年瑞银在境外发行了几单,基本上都跌破了发行价。这几只股票发行时机构认购活跃,认购倍数差不多都是二三十倍,而散户认购不积极,出现散户的10%向机构的90%回拨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成为市场常态,大家再去申购的时候就会比较谨慎。

  赵驹建议,国内也应该对投资者逐步引导,加强风险提示,在常态风险提示基础上增加特别风险提示。如果一级市场一定会出现跌破发行价的情况,投资者对待新股发行就会更加谨慎,相对价格就会低下来。

  廖理认为,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很年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对风险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市场本身也是教育投资者的好场所,如果首日也蕴含很大风险,投资者就会逐渐得到教育,也就不会趋之若鹜地追逐一级市场。

  券商期盼详细“指引”

  国信证券总裁胡继之表示,改革的基本框架内容确定后,应再做一些具体的规定性要求。比如说,由协会做一些具体的规定,强化承销商的责任。新股发行体制在市场化过程中,核心是证券公司和保荐人,特别是保荐代表人如何行使职责,是不是也像券商高管一样有明确规定,对其工作实行量化规定。

  安信证券董事长牛冠兴指出,市场化定价给了券商很大的操作空间,但投行工作人员觉得有些地方需要细化,例如中止机制的启动、配售问题等。他建议,在投行内部对指导意见开一个解读会,使投行人员有一个更为细化的东西。

  “既强调推进市场化,又强调没有完全放弃窗口指导,这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廖理表示,我国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大部分券商都比较年轻,一下子让他们完全市场化的做法不现实。监管部门把定价权交给他们,需要出台一个非常详细的指导性指引,从累计投标定价、配售份额的决定,到最后的发行、分析师的涵盖,都应该要求券商全面负责,都要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完善询价和报价机制。

 

  相关链接:

1/10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