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相先生称自己预订机票时被携程网重复划款,要求携程网返还自己被重复划款的机票费980元,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38.8元。近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相先生诉称:2006年10月30日,他在携程网预订CA1832上海至北京经济舱机票两张,机票总额为980元。携程网于同日就同一事项从原告招商银行信用卡上重复划取了两次980元。后联系,相先生被告知:携程网将返还原告980元,但由于是信用卡消费,需等待1年。可相先生于2007年11月发现携程网未将980元返还自己。
被告携程网辩称,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3页是携程网发送给原告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原告分别于2006年10月12日和2006年10月30日两次预订CA1832上海至北京各两张机票,订单号为711780237和712185224,成交金额各为980元,携程网分别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原告机票预订成功,所以原告是进行了两次机票预订,而非原告所述的只预订过一次。
由于2006年国内民航系统尚在使用纸质机票,客人登机必须出示纸质机票。所以根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记录显示,原告未使用2006年10月12日购买的机票,实际使用的是2006年10月30日购买的机票。
而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证明显示,原告曾于2006年10月27日向黄浦分局进行报案,称包丢失,其中丢失物品包括CA1832号机票。 由于丢失时间是10月27日,所以可以肯定原告丢失的是10月12日预订的CA1832号机票,而原告最终登机时使用的为10月30日预订的CA1832号机票,由此可以证实原告是在丢失第一次预订的机票后又一次预订同一航班的机票。原告两次通过携程网预订机票,而携程网相应地进行了出票义务,不存在重复划款的行为。(通讯员郭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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