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通知,要求经营政策性农险的保险公司需具备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等条件。
通知要求,农险产品保险责任应涵盖所保品种的主要风险;厘定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各级财政补贴的风险责任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在确定保险条款及费率方案时,应按地域(全国或分省)和保险标提供细化的保额及相应的费率方案,至少一个县(市)区域内同一保险标的保额应保持一致;在同一区域、同一农产品类别中,同一家公司不得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
保监会通知明确,严禁误导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通过假赔案变相支出费用。
通知称,各财产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工作,充分利用再保险手段转移和化解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对采取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等农险经营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协助地方政府,通过保险的风险分散渠道,代政府将其承担的风险予以转移分散。
责编: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