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下发之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全面展开工作再进一步。日前,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联合发布通知,与愿意参加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生产企业签署协议书,以保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
协议分为《汽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和《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有效期分别至2009年12月31日和2013年1月31日。协议书针对“下乡”的汽车摩托车的产品型号和质量、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约定。
其中汽车摩托车下乡的企业产品型号,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整理并经过企业的确认。生产企业将承诺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型及参数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根据协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将由生产企业的授权经销商销售,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不享受补贴政策。增减授权经销商都要经过报送备案和公示等过程才能生效。
在售后服务方面,生产企业将承诺在授权销售网点自身或者附近有相应售后服务的网点,并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或摩托车时明确告知,确保为下乡产品提供优质售后维修服务。另外在摩托车方面,售后服务符合国家摩托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在用户产品出现故障时,保证5日之内解决,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等偏远地区7日之内解决,否则为用户提供维修备用摩托车直到故障排除为止。
为保证汽车摩托车下乡落到实处,协议约定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及其授权人将有权按照相关文件对生产企业下乡产品的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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