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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严禁挪廉租房经适房用地开发商品房

 

CCTV.com  2007年10月10日 09:5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落实各地加大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确保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土地供应。有关负责人还指出,为保证政策落实,将禁止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土地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对没有完成廉租住房等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得再向其他商品房开发供地。

  严禁更改土地用途

  《通知》重申,各地应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各地还要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又将土地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对没有完成廉租住房等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得再向其他商品房开发供地。此外,还要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土地开发限定三年周期

  为防止囤地现象发生,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还介绍,主要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坚决履行合同规定,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等。

  一方面,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而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

  关于闲置土地,对超出合同约定开发时间的,要限期动工、竣工,要根据超出时间分别予以罚款或无偿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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