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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门槛"让农民工难以参加养老保险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3月28日 09:55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重庆3月26日电(记者黄豁)由于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企业职工设计,因此与农民工的特点不适应,过高的“门槛”和过多的限制让农民工很难享受到老有所养的待遇。

  重庆市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与农民工收入低不适应。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2005年,重庆社会平均工资为16630元,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计算,月缴费基数为832元。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233元(其中:单位166元、个人67元)。农民工认为月缴费基数与月收入相比偏高,参保不合算,因此不仅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甚至要求将企业应缴纳部分也发给本人。

  此外,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流动不适应。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强,这与基本养老保险区域统筹存在矛盾。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但统筹基金不转移。全国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未联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如果退保,只退个人账户资金,不退统筹基金。这不仅使农民工输入地赚取了一笔统筹基金,还使农民工结束打工生涯回家后,其养老保障的负担又转嫁给了输出地政府,导致更加不公平的结果。

  另外,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在与企业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只有重新就业才能转移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就不能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多数农民工的季节性、流动性强,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家务农,务工地点不固定,务工时间不连续。农民工回乡或转换务工地区无法以个人名义续缴保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难以累计到15年,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上的本息。

责编:庞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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